职权名称 |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编码 | 120111YLQJL31002 |
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实施机构 | 西青区杨柳青镇人民政府(建设和管理办公室(公共安全管理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乡镇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方案—发布—(受理)—评审—公示—决定—表彰、奖励 |
责任事项 | 1.发布方案; 2.接受申报,告知受理与否; 3.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4.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间有举报的,须调查核实); 5.实施奖励。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27392083 电子邮箱: ylqzdb@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28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