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开具购买毒性中药证明 |
编码 | 120111YLQQR39001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 |
实施机构 | 西青区杨柳青镇人民政府(建设和管理办公室(公共安全管理办公室)(环境保护工作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乡镇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
责任事项 | 1.依申请作出的,及时受理申请; 2.组织论证审查; 3.决定结论,下达行政确认文书。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27392083 电子邮箱: ylqzdb@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28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