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编码 | 120111YLQCF40012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禁止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擅自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需要临时堆放物品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批准。违反规定擅自堆放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处(堆)处以五十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实施机构 | 西青区杨柳青镇综合执法局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乡镇权限 |
运行流程 | 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27392083 电子邮箱: ylqzdb@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28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