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制定和调整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 |
编码 | 120111FGWQT01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制定价格听证(以下简称定价听证),是指定价机关依法制定(含调整,下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过程中,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采取听证会形式,征求经营者、消费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的活动。前款所称定价机关,包括有定价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经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 3.《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第二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的行为,适用本规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天津市定价目录》(津发改规〔2018〕2号)。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西青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综合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按照《天津市定价目录》授权确定的范围定价 |
运行流程 | 1.落实国家和我市政策规定,研究制定定调价方案,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须召开听证会。 2.受理定调价申请,研究、论证必要性,对确需调价的,制定方案,向社会公布,组织实施。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须召开听证会。 |
责任事项 | 1.研究提出初步定调价方案(意见)。 2.征求意见,重大事件听取社会意见(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须召开听证会)。 3.科内集体研究,并修改完善定调价方案(意见)。 4.报分管领导审定,重大事件报主任办公会审议。 5.制发文件,组织实施。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392412 电子信箱:xqfgw@tjxq.gov.cn 来信来访地址: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26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