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编码 | 120111FGWQT03006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管道保护的相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2.《关于在区发改委综合科加挂油气管道管理科牌子的批复》(津西编办〔2017〕17号)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不含城镇燃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保护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负责石油天然气管理保护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职责分工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西青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油气管道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并提供备案证明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流程、法定时限以及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 2.备案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无需备案;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即备案。 3.如企业提出需求,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或重新办理;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392412 来信来访地址: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26号 行政审批服务网址:www.tjxzxk.gov.cn 电子邮箱:xqfgw@tjxq.gov.cn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