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工作的检查 |
编码 | 120111JYJJC04003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消防条例(2021年版)》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依法履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等职责。 市和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网格化管理服务平台,开展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西青区教育局(法规武保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913147 电子邮箱:xqfgwbk@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10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