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行为的处罚 |
编码 | 120111JYJCF06004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国务院令第372号)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西青区教育局(学前成职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区共有 |
运行流程 | 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没收违法所得;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391626 电子邮箱:tjxqcj@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10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