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行为的处罚 |
编码 | 120111JYJCF06007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西青区教育局(学前成职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区共有 |
运行流程 | 发现违法行为-作出立案决定-依法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 |
责任事项 | 1.发现违法行为;作出立案决定;调查取证;发出《教育行政处罚告知书》;对当事人进一步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救济渠道;送达当事人。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督促当事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当事人限期整改;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391626 电子邮箱:tjxqcj@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10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