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为进行处罚 |
编码 | 120111WGJCF01007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第十二条 :“设立出版物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西青区文化广播电视局(文化市场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申请人提交材料-西青区文化广播电视局审核并作出备案登记 |
责任事项 | 1.公示所需材料 2.向文化部门备案 3.做好留存工作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915944 邮箱:xqwgjsck@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文化中心607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