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申请保障性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的审核 |
编码 | 12011111120111MB1K306053QT02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 |
实施机构 | 西青区津门湖街公共服务办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初审—上报—反馈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对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上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 6.向行政相对人反馈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88162930 电子邮箱:xqqjmh04@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江湾路85号津门湖街道办事处314室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