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审核 |
编码 | 12011111120111MB1K306053QT04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以夫妻双方名义通过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残疾医学鉴定。 |
实施机构 | 西青区津门湖街公共服务办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初审—上报—反馈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对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上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 6.向行政相对人反馈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88161217 电子邮箱:xqqjmh04@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江湾路85号津门湖街道办事处316室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