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检查 |
编码 | 120111ZBZJC80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下列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停止,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及时告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一)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
实施机构 | 西青区中北镇综合执法局 |
管理权限 | |
管理权限说明 | 乡镇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必要时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必要时,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馈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27392843 电子邮箱: zbz209@126.com 来信来访地址:西青区外环线7号桥南500米中北大道中北镇政府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