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初审 |
编码 | 120111MZWXK020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 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
实施机构 | 西青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民族和宗教事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负责其他固定处所部分审批和寺观教堂的初审。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393108 电子邮箱:xqqwtzb01@tj.gov.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府前街2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