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培训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编码 | 120111AJJCF02010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2015年进行了修改)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2015年进行了修改)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
实施机构 | 西青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区应急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日常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当事人违法行为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392095 2739019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润杨道99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