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111AJJJC08009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防震减灾条例》(2020年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市和区应急管理部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给予技术指导,并定期进行检查。 |
实施机构 | 市地震局,属地管理为主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工作方案,主要检查项目、承检单位名称、被检单位和个人名称、检查方式等。 2.承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检查工作方案进行检查,检查过程应当有详细记录,检查和判定结果应当准确无误,严禁弄虚作假。 3.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查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检查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查结果。检查单位收到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必要时可复检1次。 4.检查发现未依规履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监督其按照检查处理结果要求进行整改落实。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392095 2739019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润杨道99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