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运行情况的检查 |
编码 | 120111AJJJC08010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的运行予以指导。 |
实施机构 | 市地震局,属地管理为主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处理决定落实情况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工作方案,主要检查项目(包括有关单位地震专用台网和地震监测建设标准情况、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使用情况、监测台网持续运行情况)、承检单位名称、被检单位和个人名称、检查方式等。 2.承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检查工作方案进行检查,检查过程应当有详细记录,检查和判定结果应当准确无误,严禁弄虚作假。 3.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查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检查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查结果。检查单位收到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必要时可复检1次。 4.针对检查发现的相关单位有未按标准建设台网和使用设备、软件以及擅自终止(中止)监测的,监督其按照检查处理结果要求进行整改落实。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392095 2739019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润杨道99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