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
编码 | 120111AJJJL08011 |
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对在地震预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天津市地震群测群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地震群测群防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对地震群测群防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及时上报地震宏观异常信息,对形成地震预测意见发挥重要作用的; (三)震后迅速上报灾情,对抗震救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取得实效的; (五)其他在地震群测群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
实施机构 | 市地震局,属地管理为主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方案—发布—申报—评审—公示—决定—表彰、奖励 |
责任事项 | 1.设置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程序,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工作,形式审查推荐材料,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聘请合格专家进行评审,被推荐的候选人及相关利益人不得作为评委。 4.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5.公示表彰决定(公示期间有举报的,须调查核实)。 6.实施奖励。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392095 2739019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润杨道99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