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地震应急先进事迹的奖励 |
编码 | 120111AJJJL08012 |
类型 | 行政奖励 |
法定依据 | 1.《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
实施机构 | 市地震局,属地管理为主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方案—公布—申报—评审—公示—决定—表彰、奖励 |
责任事项 | 1.设置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程序,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工作,形式审查推荐材料,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聘请合格专家进行评审,被推荐的候选人及相关利益人不得作为评委。 4.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 5.公示表彰决定(公示期间有举报的,须调查核实)。 6.实施奖励。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392095 27390199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润杨道99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