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 |
编码 | 120111NZBCF01014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堆放或者搭建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堆放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批准内容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强制拆除。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规定》第五条 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人民政府设立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站区办),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的日常综合管理、协调工作; (二)行使《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第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与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相关的道路运输、公共交通、环境保护、文化、卫生和新闻出版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四)拟定并具体实施铁路客运车站地区应急预案; (五)完成天津铁路客运车站地区综合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
实施机构 | 天津南站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综合执法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负责天津南站地区)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022-87188598 电子邮箱:tjnz_zqb@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柳静路东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