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开具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证明 |
编码 | 120111XYMQR03004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1.《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第十一条 申请刊播、设置、张贴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八)其他各类广告,需要提交证明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的证明。 2.《广告管理条例实施施行细则》(2004年工商总局令18号)第十二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刊播下列内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一)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等广告,应当提交主办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 (二)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
实施机构 | 西青区西营门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下达 |
责任事项 | 1.依申请作出的,及时受理申请; 2.组织论证审查; 3.决定结论,下达行政确认文书。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27980479 电子邮箱:936504897@qq.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259号泰和大厦416室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