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
编码 | 120111XYMJC39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四)劳动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不按照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造的证据或者隐匿、毁灭证据,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权; |
实施机构 | 西青区西营门街综合执法大队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检查发现(接到举报)-核实-责令停止-告知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
责任事项 |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相关行为或接到举报的,经核实后,应当责令停止,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及时告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27980479 电子邮箱:936504897@qq.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259号泰和大厦416室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