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的处罚 |
编码 | 120111XYMJC42002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 第五条 禁止下列使用房屋的行为: (三)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房屋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发生的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七条街道办事处可以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并可以实施与之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七)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的行政处罚权; |
实施机构 | 西青区西营门街综合执法大队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检查发现(接到举报)-核实-责令停止-告知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
责任事项 |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相关行为或接到举报的,经核实后,应当责令停止,需要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及时告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
监督方式 | 电话号码:27980479 电子邮箱:936504897@qq.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259号泰和大厦416室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