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建设工程招标备案 |
编码 | 120111QJWQT01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 第四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3.《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3号)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必须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从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定评标专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现场监督。 4.《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市政府令第30号) 第十一条第一款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持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向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第二款邀请招标的批准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建设工程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89号) 第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西青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建设管理科(工程配套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备案-检查-告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告知; 6.将备案事项纳入日常监管。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938081 电子邮箱:xqjwjddh@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8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