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
编码 | 120111QJWCF01013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 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西青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建设管理科(工程配套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938081 电子邮箱:xqjwjddh@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8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