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查封、扣押 |
编码 | 120111QJWQZ02043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9号)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质量检查; (三)发现存在工程质量隐患时,责令被检查单位就该质量隐患进行整改,其中涉及结构安全隐患的,责令停工整改; (四)查封、扣押施工现场存在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其他措施。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西青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建设质量安全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938081 电子邮箱:xqjwjddh@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8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