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编码 | 120111QJWQT02047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9号)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4.《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西青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建设质量安全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批准—办结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材料;办结备案。 3.将备案事项纳入日常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938081 电子邮箱:xqjwjddh@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8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