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 |
编码 | 120111QJWZS04011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1.《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等七部委令2004年第5号) 第六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熟料粉磨站,下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的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2.《天津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5年市政府令第92号) 第十六条为限制袋装水泥的生产,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根据袋装水泥销售数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预算使用水泥数量,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预先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3.《批转市财政局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政发〔2002〕41号) 第五条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标准:水泥生产企业每销售1吨袋装水泥(含纸袋、塑编袋、复合袋等),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元;建设单位和其他使用者,每使用1吨袋装水泥,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3元。 第七条市散办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收缴工作或委托其他部门代征。具体缴库办法按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00]22号)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款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综[2001]49号)规定执行。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西青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建设管理科(工程配套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告知(受理)—审核—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公示信息; 2.对相对人申报的行政征收事项,要在法定的期限提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相对人; 3.开具征收文书,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 4.对征收行为和资金加强监管,完善征收措施,健全相关制度。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942152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8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