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建筑活动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初审 |
编码 | 120111QJWQT05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九条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7号) 第九条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受理和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西青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建设管理科(工程配套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接收-初审-上报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接收申报材料; 4.初审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符合上报条件的,上报市建委。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938081 电子邮箱:xqjwjddh@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8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