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
编码 | 120111QJWQT06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或者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与购房人订立书面形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双方可以采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应当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其中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还应当按照规定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西青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房屋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核费 |
责任事项 | 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进行办理。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929495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8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