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编码 | 120111QJWQT09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西青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物业住保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备案 |
责任事项 | 1.接收申请 2.审核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的材料并备案 3.按照合同内容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根据日常检查和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时了解企业服务情况,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服务,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948668 电子邮箱:xqqwyk@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8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