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房屋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审核 |
编码 | 120111QJWQT09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六条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 财政部2007年第165号令)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3.《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有两个以上业主的新建住宅和非住宅物业,应当按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十四条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核定,在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资金中列支。专项维修资金增值资金除核定管理费用外,应当建立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房屋应急解危支出。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4.《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津政发2002〔90〕号)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维修基金的主管部门,下设专门机构负责对全市维修基金的统一归集和管理工作。 5.《天津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政发 〔2010〕17号) 第五条市国土房管局是全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统一管理。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西青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物业住保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1.房屋维修资金归集:区县房管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购房人交存维修资金—归集 2.房屋维修资金使用:受理申请—要件备案—划拨款项 |
责任事项 | 1.一次性告知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或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单位补正要件;督促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或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单位办理进件或继续补充材料;要件齐全的;划拨项目专项维修资金或应急解危专项资金并存档; 2.监督房屋维修资金依法使用。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936055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8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