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内地居民收养登记 |
编码 | 120111MZJQR04001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1.《民法典》第五编第一节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民政部第14号 2023年第二次修订)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五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西青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报批—登记—颁证 |
责任事项 | 1.接受咨询,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等申请收养登记材料;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的决定(不予确认的告知理由);依法登记;为当事人制发收养登记证。 3.依法妥善整理、保管好当事人收养登记档案,做好档案保密工作;对服务工作中涉及违纪违规问题的,进行问责。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 27919267 电子信箱: xqqmzj09@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西青区杨柳青镇新华道30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