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特困人员供养给付 |
编码 | 120111MZJJF05002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24.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3.《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天津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的意见》(津民发〔2021〕14号)三、工作任务(一)改革内容:在全市范围内,区级民政部门选择具备条件的街道(乡镇),开展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低收入家庭救助、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街道(乡镇)具体实施。 4.《关于印发西青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实施细则的通知》(西青民政发〔2021〕13号)一、时间安排:根据我区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将我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21年9月起对杨柳青镇、辛口镇、中北镇、张家窝镇、精武镇、大寺镇、王稳庄镇、李七庄街、西营门街等9个街镇进行委托下放工作;第二阶段:2022年9月起对赤龙南街、津门湖街等2个街道进行委托下放工作)。二、基本生活救助(一)救助对象范围:基本生活救助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低收入家庭救助。 5.根据《天津市特困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津民规〔2022〕1号)第三条: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负责本辖区内特困人员审核确认和相关服务管理工作。承接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程序委托下放特困人员审核确认权限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的申请受理及审核确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西青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和街(镇)两级权限。区民政局委托街(镇)在本行政区域实施审核确认工作,区民政局对街(镇)社会救助审核确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给付的材料;作出行政给付或者不予行政给付的决定;不予给付的告知理由; 4.按时办结,法定告知,给予给付,信息公开; 5.对于给付结果进行监督、核实;适时依法依程序调整给付标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918708 电子信箱:xqqmzj02@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39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