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临时救助给付 |
编码 | 120111MZJJF05003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第四十九条: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24.优化审核确认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 3.《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天津市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改革工作的意见》(津民发〔2021〕14号)三、工作任务(一)改革内容:在全市范围内,区级民政部门选择具备条件的街道(乡镇),开展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低收入家庭救助、临时救助审核确认权限委托街道(乡镇)具体实施。 4.《关于印发西青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实施细则的通知》(西青民政发〔2021〕13号)一、时间安排:根据我区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救助工作实际,将我区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21年9月起对杨柳青镇、辛口镇、中北镇、张家窝镇、精武镇、大寺镇、王稳庄镇、李七庄街、西营门街等9个街镇进行委托下放工作;第二阶段:2022年9月起对赤龙南街、津门湖街等2个街道进行委托下放工作)。三、临时救助(二)审核确认:临时救助审核确认额度参照《西青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执行,救助金额超过15个月低保标准的由区民政局审核确认。 5.《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青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西青政办发〔2020〕22号)五、审核审批程序(一)一般程序:救助金额低于15个月低保标准的,由街镇审批。救助金额超出街镇审批额度的由区民政局审批。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西青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和街(镇)两级权限。区民政局委托街(镇)在本行政区域实施救助金额低于15个月低保标准的审核确认工作,区民政局对街(镇)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救助金额超过15个月低保标准的由区民政局审核确认。 |
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3.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给付的材料;作出行政给付或者不予行政给付的决定;不予给付的告知理由; 4.按时办结,法定告知,给予给付,信息公开; 5.对于给付结果进行监督、核实;适时依法依程序调整给付标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918708 电子信箱:xqqmzj02@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39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