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养老机构登记后备案 |
编码 | 120111MZJQT07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进行修正)第四十三条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西青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市和区两级权限。市级负责市级机构登记的养老机构备案;区级负责区级机构登记的养老机构备案。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初步审核—备案决定—制发备案文件 |
责任事项 | 1、初步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2、决定。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备案登记(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制发备案文件;完整准确记录和保存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撤销备案登记后,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
监督方式 | 监督电话:27925004 监督电子邮箱:xqqmzj06@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39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