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中医诊所是否按规定公示中医诊所备案证和卫生技术人员信息的检查 |
编码 | 120111WJWJC01045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中医诊所应当将本诊所的诊疗范围、中医医师的姓名及其执业范围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不得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2.《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中医诊所应当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西青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西青区卫生监督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必要时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必要时,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馈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399139 电子邮箱:fbk27399139@126.com 来信或来访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新华道30号增1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