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医疗机构中药煎药人员不符合规定的检查 |
编码 | 120111WJWJC02023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第八条 煎药室应当由具备一定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经验的中药师具体负责煎药室的业务指导、质量监督及组织管理工作。 第九条 煎药人员应当经过中药煎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中药煎药工作。 煎药工作人员需有计划地接受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岗位培训。 第十条 煎药人员应当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传染病、皮肤病等患者和乙肝病毒携带者、体表有伤口未愈合者不得从事煎药工作。 第十一条 煎药人员应当注意个人卫生。煎药前要进行手的清洁,工作时应当穿戴专用的工作服并保持工作服清洁。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西青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西青区卫生监督所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必要时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必要时,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馈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399139 电子邮箱:fbk27399139@126.com 来信或来访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新华道30号增1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