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
编码 | 120111WJWQT11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食品安全法》第七章第一百零五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食品安全法》第七章第一百零八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西青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基层卫生健康科) |
管理权限 | 市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受理——开展调查——处理——形成调查报告 |
责任事项 | 1.建立机构及制度,定期组织培训。 2.接到事故报告、进入现场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卫生处理,形成调查报告。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7399139 电子邮箱:fbk27399139@126.com 来信或来访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新华道30号增一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