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紧急汛情旱情不服从统一管理的处罚 |
编码 | 120111SWJCF01001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汛期或者其他发生紧急汛情、潮情、旱情时期,利用水工程设施和与防汛抗旱有关的水体从事旅游、航运、体育、餐饮、娱乐等活动,不服从统一管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西青区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对本区管理的工程、水体内发生违法活动进行处罚。 |
运行流程 | 简易程序:出示执法份证件——填应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备案。 一般程序:调查取证——审查调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证)——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责任事项 | 事前:法律法规宣传 事中:执法时应出示证件,调查时应两人以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事后: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943715 电子邮箱:xqqswj06@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西青区柳口路10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