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 |
编码 | 120111SWJCF01006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西青区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负责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范畴内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运行流程 | 简易程序:出示执法份证件——填应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备案 一般程序:调查取证——审查调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证)——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责任事项 | 事前:法律法规宣传。 事中:执法时应出示证件,调查时应两人以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事后: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943715 电子邮箱:xqqswj06@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西青区柳口路10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