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现场指导核查用水、节水情况 |
编码 | 120111SWJJC02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南开区、红桥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区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监督和管理工作。区节水主管部门在业务上受市节水主管部门指导。第二十一条:非生活用水户应当加强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可以根据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方式或者生产工艺;年实际用水总量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非生活用水户,应当开展水平衡测试并进行整改,节水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节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逾期不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水资源费的;(二)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或者经测试发现不合格未整改的;(三)对消防、绿化、环卫用水设施不及时维修,造成水泄漏流失或者取作他用的;(四)对公园、花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绿地实行大水漫灌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行为的,由节水主管部门约谈其负责人,并限制其用水量。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西青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按照《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4] 29号)规定的由所在区县节水办公室管理的非生活用水户 |
运行流程 | 用水情况检查:制定检查计划—出示证件—现场检查—制作检查记录,向当事人反馈检查情况—下达整改意见书 水平衡测试检查:制定测试计划—出示证件—测试—向当事人反馈测试情况—提交测试报告—下达整改通知书 |
责任事项 | 用水情况检查: 事前:制定检查计划,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事中: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对非生活用水户用水情况进行核实并现场检查。将核查情况进行记录,对发现的违反节约用水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调查取证,制作调查笔录。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事后:发现问题需要整改,对非生活用水户的违法行为进行确认,并提出节水整改意见,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违法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水平衡测试检查: 事前:编制水平衡测试计划并通知非生活用水户按规定报送水平衡测试报告 事中:测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测试对象说明测试依据、标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开展测试工作,像相对人提交水平衡测试报告。 事后: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检查非生活用水户整改落实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912943 电子邮箱: xqqswj05@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西青区柳口路10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