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 |
编码 | 120111SWJZS02002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条:非生活用水户应当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实行计划用水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使用自来水的,超计划部分的用水量,除按计划内收费标准计收水费外,还应当按照分档水量,加倍累进收取加价水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直接取用水资源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西青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按照《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4] 29号)规定的由所在区县节水办公室管理的非生活用水户。 |
运行流程 | 核查用水情况,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公开公示征收内容—实施征收措施,开据“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 |
责任事项 | 事前:公示信息。 事中:对非生活用水户用水情况进行核实,对超计划用水行为进行确认,并提出节水整改意见。 事后:向非生活用水户收取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912943 电子邮箱: xqqswj05@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西青区柳口路10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