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用水或者将公共消防设施用水取作他用的处罚 |
编码 | 120111SWJCF02003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共消防栓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绿化、环卫、消防用水设施加强管理,防止水泄漏流失或者取作他用。第五十一条:非生活用水户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用水的,由节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将公共消防设施用水取作他用的,由节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供水企业向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的非生活用水户供水的,由节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西青区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按照《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4] 29号)规定的由所在区县节水办公室管理的非生活用水户。 |
运行流程 | 调查取证—审查调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证)—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事前:水法律、法规宣传; 事中:执法时应出示证件,调查时应两人以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作出处罚(与否)决定。 事后: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393357 电子邮箱: xqqswj02@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西青区柳口路10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