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违反本市节约用水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处罚 |
编码 | 120111SWJCF02004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从地下或者河道、水库直接取水的,必须办理取水许可证,并在取水处安装计量设施或者采用市节水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计量方法。安装计量设施必须使用合格的产品。第二十一条:非生活用水户应当加强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可以根据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方式或者生产工艺;年实际用水总量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非生活用水户,应当开展水平衡测试并进行整改,节水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第二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选种耐旱型花草树木。公园、花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绿地应当采取管灌、穴灌、滴灌、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方式进行灌溉,不得大水漫灌。城市绿化、路面清扫、车辆清洗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共消防栓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绿化、环卫、消防用水设施加强管理,防止水泄漏流失或者取作他用。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节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逾期不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水资源费的;(二)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或者经测试发现不合格未整改的;(三)对消防、绿化、环卫用水设施不及时维修,造成水泄漏流失或者取作他用的;(四)对公园、花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绿地实行大水漫灌的。有前款第二项规定行为的,由节水主管部门约谈其负责人,并限制其用水量。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西青区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按照《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4] 29号)规定的由所在区县节水办公室管理的非生活用水户。 |
运行流程 | 调查取证—审查调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证)—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事前:水法律、法规宣传; 事中:执法时应出示证件,调查时应两人以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作出处罚(与否)决定。 事后: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393357 电子邮箱: xqqswj02@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西青区柳口路10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