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节水措施专项补助 |
编码 | 120111SWJJF02008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九条:超计划加价收取的水费、水资源费,应当用于实施节水措施、科研培训及节水管理、宣传、奖励方面的开支,不得挪作他用。第五十条:本市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兴建蓄水设施,适时拦蓄雨(雪)、洪、沥水,增加有效水源。兴建雨(雪)、洪、沥水拦蓄工程和节水工程、改造节水工艺效益显著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扶持。其资金可以从水资源费和加价收取的水费中列支。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西青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按照《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4] 29号)规定的由所在区县节水办公室管理的非生活用水户。 |
运行流程 | 接受申请—审核—上报—批复—监督实施 |
责任事项 | 事前:对非生活用水户申请补助的节水措施进行审核。 事中: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批复,给予补助资金。 事后:监督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912943 电子邮箱: xqqswj05@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西青区柳口路10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