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
编码 | 120111SWJCF02009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采用节水型工艺,安装使用节水型设施或者器具。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第五十四条: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节水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规定处罚。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西青区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按照《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4] 29号)规定的由所在区县节水办公室管理的非生活用水户。 |
运行流程 | 调查取证—审查调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证)—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事前:水法律、法规宣传; 事中:执法时应出示证件,调查时应两人以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作出处罚(与否)决定。 事后: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393357 电子邮箱: xqqswj02@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西青区柳口路10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