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特定主体节约用水设施的确认 |
编码 | 120111SWJQR02010 |
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六条:洗浴业、水上娱乐业、游泳场馆、人工滑雪场和高尔夫球场等应当建有并使用节水设施,并办理取用水手续。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西青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按照《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4] 29号)规定的由所在区县节水办公室管理的非生活用水户。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报—现场检查审核—作出确认决定—下达行政确认文书 |
责任事项 | 事前:受理洗浴业、水上娱乐业和游泳场馆提出的对其节约用水设施确认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事中: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的节水设施进行审查。 事后: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同意其办理取用水手续。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912943 电子邮箱: xqqswj05@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西青区柳口路10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