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特定主体取用水未采取节水措施或者未办理取用水许可的处罚 |
编码 | 120111SWJCF02011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六条:洗浴业、水上娱乐业、游泳场馆、人工滑雪场和高尔夫球场等应当建有并使用节水设施,并办理取用水手续。五十六条:洗浴业、水上娱乐、游泳场馆、人工滑雪场和高尔夫球场等取用水未采取节水措施的,由节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西青区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按照《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4] 29号)规定的由所在区县节水办公室管理的非生活用水户。 |
运行流程 | 调查取证—审查调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证)—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事前:水法律、法规宣传; 事中:执法时应出示证件,调查时应两人以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作出处罚(与否)决定。 事后: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393357 电子邮箱: xqqswj02@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西青区柳口路10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