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以水为原料的生产者未采用节水措施或者未将生产后的尾水回收利用的处罚 |
编码 | 120111SWJCF02012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二十七条:以水为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等产品的企业应当采取节水措施,提高水的利用率。生产后的尾水必须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第五十七条:以水为原料生产饮料、纯净水,未采用节水措施或者未将生产后的尾水回收利用的,由节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西青区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按照《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4] 29号)规定的由所在区县节水办公室管理的非生活用水户。 |
运行流程 | 调查取证—审查调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证)—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事前:水法律、法规宣传; 事中:执法时应出示证件,调查时应两人以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作出处罚(与否)决定。 事后: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393357 电子邮箱: xqqswj02@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西青区柳口路10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