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非生活用水户临时用水计划指标许可 |
编码 | 120111SWJXK02016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三条:非生活用水户临时用水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节水主管部门提出用水计划指标,经核定后方可用水。节水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西青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按照《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规定的由所在区县节水主管部门管理的非生活用水户。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6.法定告知;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7912943 电子邮箱:xqqswj05@tj.gov.cn 来信来访:天津市西青区柳口路10号 |
流程图 | 暂无流程图 |